在2023年10月27日的时候,我就古关路55号东侧的违章建筑反映到了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然后呢,在2023年11月16日,该局确认了这个建筑就是违章建筑,并且作出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之后就把案件移交给歙县城管局处理了。到了2025年1月10日,歙县城管局作出了“对违法建设所有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计37325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3款、第6条的相关规定.
而且呢,按照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4条的规定,案涉违法建设根本就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该是予以拆除的呀,可是歙县自规局竟然作出了那样的认定,更过份的是,歙县城管局的法制审核人员都没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按照行政处罚法58条,他们这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呀,可他们还是作出了处罚决定,这到底还有没有王法了呀?
歙县自规局的认定和歙县城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管是从实质上还是从程序上,都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他们这样做,不仅造成了国家财政的损失,还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呀!这可是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的呀。我真心希望能够依法依纪对这件事情进行审查纠错,不能让这种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继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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