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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投诉] 歙县自规局和城管局竟无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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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3 13:53: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在2023年10月27日的时候,我就古关路55号东侧的违章建筑反映到了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然后呢,在2023年11月16日,该局确认了这个建筑就是违章建筑,并且作出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之后就把案件移交给歙县城管局处理了。到了2025年1月10日,歙县城管局作出了“对违法建设所有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计37325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3款、第6条的相关规定.

而且呢,按照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4条的规定,案涉违法建设根本就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该是予以拆除的呀,可是歙县自规局竟然作出了那样的认定,更过份的是,歙县城管局的法制审核人员都没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按照行政处罚法58条,他们这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呀,可他们还是作出了处罚决定,这到底还有没有王法了呀?


     歙县自规局的认定和歙县城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管是从实质上还是从程序上,都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他们这样做,不仅造成了国家财政的损失,还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呀!这可是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的呀。我真心希望能够依法依纪对这件事情进行审查纠错,不能让这种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继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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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道理都懂!可事实证明人权大于法,党员干部只手遮天啊!公然为违章建筑保驾护航!柿子专挑软的捏,我们穷苦百姓无权无势无钱,只能被欺负!执法者的公平何在?老百姓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为人民服务”又体现在何处?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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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黄山
本帖最后由 猴年马月的日子 于 2025-5-14 16:02 编辑
_wWhbf 发表于 2025-5-14 07:45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道理都懂!可事实证明人权大于法,党员干部只手遮天啊!公然为违章建筑保驾护航!柿子 ...


执法公不公正取决于上级监督机关的态度、决策、力度!司法监督干嘛吃的?摆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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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道理都懂!可事实证明人权大于法,党员干部只手遮天啊!公然为违章建筑保驾护航!柿子专挑软的捏,我们穷苦百姓无权无势无钱,只能被欺负!执法者的公平何在?老百姓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为人民服务”又体现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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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浮云 发表于 2025-5-14 10:31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道理都懂!可事实证明人权大于法,党员干部只手遮天啊!公然为违章建筑保驾护航!柿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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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依照公平、公开、公正的执法原则,行政机关必须确保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做为执法部门你们是如何履职的啊?[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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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宿州
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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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黄山
当今社会这是咋的啦?老百姓的疾苦谁能懂、谁愿意懂?人权社会还是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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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黄山
[微笑]依照公平、公开、公正的执法原则,行政机关必须确保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做为城管执法部门你们是如何履职的啊?[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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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黄山
当今社会这是咋的啦?老百姓的疾苦谁能懂、谁愿意懂?人权社会还是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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