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确婚介服务的基础理论、行业规范和射幸合同属性,推动我国婚介领域的拨乱反正和正本清源。强调婚介全行业健康发展和科学发展,促成找对象难问题的基本解决且婚姻质量获得提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推进社会文明进步。 关键词:婚介服务 婚恋介绍 基础理论 行业规范 射幸合同 信息不通、情况不明和交往不易是许多单身男女找对象难的根本原因和主要矛盾。规范的婚介服务,便是帮助男女相知相识的桥梁,促成他们婚恋婚姻的基础。 传统的婚介服务大都由个体媒人来承担,社会对“媒妁之言”褒贬不一。当代的婚介服务正转变为专门机构来承担,但是公办的先盛后衰,民办的乱象丛生。 实践和研究告诉我们,明确婚介服务的基础理论、行业规范和射幸合同属性,树立婚介这个新职业的新形象,强调婚介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科学发展——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工作中迫切需要重视和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一、说说婚姻媒介道理 “婚姻媒介”是“婚介”二字的规范性全称——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 以“婚姻是由谁来拿主意的”为标准,“婚姻媒介”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形态——“婚姻介绍”和“婚恋介绍”。“婚姻介绍”指封建包办婚姻制度下十有八九要结婚的“相亲”过程和现代社会的包办、买卖婚姻行为,主要是他人拿主意。“婚恋介绍”指介绍认识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包括要不要认识相对方都是当事人拿主意。 不容置疑,在现代社会,婚介的作用大都是“婚恋介绍”,而不是“婚姻介绍”。 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说,“婚恋介绍”这个用词并不恰当,只能当作约定俗成看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婚介的作用只是介绍对象促成认识——仅此而已;而婚恋则是当事人双方自由往来培养感情的过程,是不需要也不可以被介绍的。 换言之,当代婚介服务机构就是一个单身男女的信息中心和社交平台,其中心工作就是为单身男女的接触认识提供信息服务和创造社交条件。至于多年来流行的“相亲”和“婚姻介绍”提法,“婚姻猎头”和“爱情猎头”提法,“非诚勿扰”和“包你满意”提法等,则涉嫌包办婚姻和干涉他人婚恋自由。 用哲学的观点看问题,婚介跟婚姻当事人的关系,乃是一个外因和内因的关系——婚介促成男女相识,这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男女相互中意及后来的相知相爱过程,则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曾有婚介提供帮助最终缔结了的婚姻,便是外因和内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按照事物的性质主要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辩证观点,凡是由当事人拿主意的婚姻都属于自由婚姻范畴,而不属于他人介绍婚姻——包办婚姻范畴。 二、说说婚介行业规范 伴随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传统的单个的业余或兼职的婚介服务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庞大单身群体的实际需要,代之而起的必定是职业化的婚介服务机构。 职业化的婚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本地及邻近地区单身男女的详实信息数量较大而可提供的婚恋交友面较广,服务程序简单方便省时省力,工作方法细致周到灵活多样,服务结果遵从机缘阳光透明,收费单一价格低廉公益性强的特点。它比较自己盲目地到处寻找对象,他人帮助的单打一介绍对象,管窥豹斑的征婚广告,难得能够参与的集体交友活动,以及毁誉参半的微信/QQ交友群媒体,具有博采众长又避其短的优越性。 但是,婚介服务机构在我国已有40年的活动历程,公办的两度兴衰,民办的乱象丛生!故此,制定这个行业的行为规范势在必行! 1.婚介服务机构应该是专为单身男女建立档案、发布信息和牵线搭桥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不应该是以赚钱为目的的营利性企业。应该是介绍认识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以当事人双方阅读彼此的详实登记资料后均表示愿意接触认识相对方为标准,而不是任何他人主观臆断的乱点鸳鸯谱。 2.婚介信息服务的首要工作就是收集大量的单身男女的包括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等可查证信息在内的详实情况——这通过一份明细登记表+相片等证明材料就可一次性完成。 3.婚介信息服务应当有清楚明白的注册制度和台账制度,及时注册登记人的总编号、分类编号和基本信息,及时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同时累计相关数字。 4.婚介信息服务本是一件积德行善的大好事,且服务成本不高,加之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立法本意就是保障婚姻自由!),故应根据其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性质和我国《民法典》的相关立法精神,由政府来制定这个行业的指导价格——采用报酬先付的方式一次性收取少量的定期、定额的信息服务费。 除举办集体活动外,各婚介机构都不得自行添加任何的其他收费项目。 5.婚介信息服务涉及个人隐私,应当有严格的保密制度——不随意泄露、外传登记人的详实情况。 6.登记人应当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和认识对象选择权,同时尊重相对方的同等权利。 7.婚介服务机构应当开通登记人微信群——既方便登记人之间直接地沟通和联系,又增加一个观察、了解登记人的窗口,同时履行咨询与监督职能。 三、说说婚介服务合同 婚介服务合同乃是委托人与婚介服务机构之间 设立、终止介绍对象关系的协议,有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即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指在合同成立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即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尚未(或不能)确定。譬如买彩票等。 同理,婚介服务合同在缔约时,婚介服务机构的给付义务(介绍对象及促成婚恋婚姻)是不能确定的,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订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有可能跟委托人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即给付范围)出现与否。 国际通行的法学理论阐明:射幸合同有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合同成立即生效、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等价有偿的相对性等五大法律特征,有公益性和为社会服务性两大特点——黄山市歙县鹊桥中心长达40年的婚介经历,和那明明白白的服务过程、清清楚楚的工作数字、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等,早就完整、全面地体现了这些特征和特点。 有必要强调说明的一点是:婚介服务机构的给付范围——介绍有可能跟委托人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乃是一个男女当事人之间动态的多向选择和相互选择关系,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三次概率——第一次是有没有认识对象的概率,第二次是男女相识后能不能谈恋爱的概率,第三次是男女谈恋爱后能不能结婚的概率。 三次概率——表明婚介服务合同目的(介绍对象及促成婚恋婚姻)的实现是基于婚介服务机构意志以外的原因,表明婚介服务合同的效果跟射幸合同的设计机制——“存在一定的概率”是相一致的,表明婚介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是射幸合同而确定无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