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接到此类电话 立即报告 就地等待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境内多地发生新冠疫情。如果您接到疫情防控指挥部、疾控中心或乡镇街道的电话通知,涉及到您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情况,需要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请您不要紧张,做好防护(戴好口罩、相对独处、不要聚集)并停止流动,立即报告(我市各地疫防办联系方式附后)并保持通讯畅通,就地等待各地疫防办的指令和管控服务。不要自行前往医院采集核酸、更不可继续流动和参与聚集性活动,以免造成接触人员增多、管控难度加大和疫情风险扩散。如果擅自出行、继续流动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知法守法,公民义务。感谢你的理解和配合! 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疾控中心电话: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黄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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