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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婚介行业法规 规范婚介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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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11: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黄山歙县鹊桥 于 2021-3-2 12:01 编辑


婚介——婚姻媒介——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
在当代中国,有太多的单身男女。他们需要婚姻媒介,尤其是需要规范的婚介机构。因为只有通过规范的婚介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方可实质性地拓宽很多人的交友范围,方可真正实现很多男女的脱单。显然,这既是一件大好事、大善事,也是一大社会进步。然而,长达40年了,这项适应于很多男女迫切需求的服务工作至今还没走上健康运行的轨道——一方面是公益性婚介活动不景气,另一方面是“黑婚介”活动非常猖獗!究其原因,这跟婚介方面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很有关系。故此,强调法治——制定婚介行业法规以规范婚介服务行为,这势在必行。
公办婚介活动两度兴衰(略)
民办婚介机构乱象丛生(略)
                                                                                                              政府行政管理未能奏效(略)
                                                                                                             婚介相关问题追根溯源
为什么公办、民办婚介的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大都令人失望,而中央有关部门整治婚介乱象的多次行动又均未收到实效?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对婚介机构的作用不明白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婚介机构的作用是介绍婚姻,故其通用名称就叫婚姻介绍所。然而,正如婚恋问题专家陈一筠教授所言:“婚姻是个男女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他人的帮助,只能解决男女相识的问题,不能代替男女的相知和相爱。”也正如巴金先生和雷洁琼副委员长所指出:“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因为当今社会早就进入到了婚姻自由的新时代,婚姻乃是当事人双方拿主意并在政府办理了合法登记手续的结果,怎能说是他人介绍的呢?
换言之,曾有他人帮助最终成就了的婚姻,乃是外因(他人促成相识)和内因(当事人双方相知相爱)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又由于事物的性质主要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故凡是当事人拿主意的婚姻都是自由婚姻,而不是他人介绍的。
所以,“婚介”二字的规范性解释应该是“婚姻媒介”。而以“婚姻是由谁来拿主意的”为标准,“婚姻媒介”又应该区分为“婚姻介绍”和“婚恋介绍”这样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形态。“婚姻介绍”指封建包办婚姻制度下十有八九要结婚的“相亲”过程和现代社会的包办、买卖婚姻行为,主要是他人拿主意。“婚恋介绍”指介绍认识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包括要不要认识相对方都是当事人拿主意。
不容置疑,在现代社会,婚介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婚恋介绍,而不是婚姻介绍。
二、对婚介机构的职能不清楚
单身男女找对象难的主要原因是合适婚配的男女之间信息不通、情况不明和交往不易。他们迫切需要的是一个或多个有可能跟自己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认识对象的详实信息。
以单身男女的需求为中心,婚介机构的职能就是信息服务——收集个人信息、发布个人信息和传递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即个人的自身条件和交友要求,应当包含姓名、年龄、身高、学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和相片等这些需要关注的可查证信息,以及性格、特长、爱好等需要同时考虑的相关信息——这是通过一份明细登记表+相片等证明材料+微信传送方式,只需花上十几分钟的时间就可以快速高效地收集入信息档案或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相对人的。
信息档案是婚介机构挑选联系对象然后牵线搭桥的依据。而当事人见到相对方的详实信息就能判断相互是否合适,然后决定自己是否跟对方接触认识。
传统的个体媒人为什么能够促成很多人的婚姻?那是因为媒人对双方当事人知根知底;现在为什么作用不大了?那是因为他们所知道的单身男女也不多。
公办婚介活动为什么难以延续?那是因为婚恋本是一件慎重而又私密的事情,太短的时间肤浅的印象往往使得当事人犹豫不决更怕出现尴尬,且在参加活动过后可能招来各种各样的议论,故令多数人不能接受。再者,举办方普遍是劳神费力投入多,但收效甚微,也就不想再费力了。
民办婚介机构为什么乱象丛生?那是因为“黑婚介”的运行模式就是先把严肃认真的事情简单化——一分钟注册,再把简单方便的过程复杂化——原本就是空架子,巧立名目设障碍;目的是为多骗钱,反反复复大忽悠。
三、对婚介服务的规律不知道
当过红娘就知道,婚介服务的客观规律是缘分,或者说是机遇。设要是比较般配又合适共同生活的一对男女愿意相识,且在相识后情投意合,就有可能最终走上婚姻的红地毯。而要是有那么一个男女接触认识的机会,但是其中的一方不愿意认识另一方,或者是双方认识过后就不再往来,或者是双方交往了好长一段时间之后分手了——这就是人们时常说起的有缘无份了。
不难理解,缘分——人与人之间无形的连结——是要有接近般配与合适的认识对象为前提的。
不难理解,机遇——即机会或有利的境遇——是受时间和空间所控制的。就时间而言,有的人马上就有可认识的对象,有的人要过一段时间才有可认识的对象;有的人很快或先后有好几个可认识的对象,有的人却是长时间的连一个可认识的对象都没有。就空间(与时间相对的一切物质客观存在形式)而言,则与婚介机构方面所拥有的对象资源情况和数量多少也有关系。
不难理解,婚介机构可能促成部分人认识对象,但不可能促成所有人都认识对象——因为缘分是随机遇而产生的,而机遇则不仅受到每个登记人的综合条件和交友要求的制约和影响,而且受到区域范围男女群体综合条件对比失衡和性比例失衡的制约,以及在一定时间内新增登记人数不是很多而可提供的选择面不是很广的制约。
不难理解,有缘的话,婚介机构的专业红娘在电脑上鼠标一点,就可快速促成一对对男女相识。无缘的话,千金万银买不来——把拿愚弄人的“会员”级别升得再高也没用。
不难理解,婚恋的缘分和机遇,反映在婚恋关系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和交往结果中,是在特定条件下出现的一步步质变的全过程。婚介机构的作用,就是在婚恋关系发生前牵线搭桥——恰到好处地传递了当事人双方的详实信息,可谓是在最合适的时间找对了比较合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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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 13: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四、婚介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不是“实定合同”。
婚介服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而婚介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这当无疑问。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婚介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的认识,一直停留在“实定合同”性质的居间合同或服务合同上,这是不合法理的。
设是居间合同——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它所指向的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实体究竟是婚姻还是婚恋?这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设是婚姻,这与我国的婚姻自由制度相悖。设是婚恋,这不能确立一个公认的标准。还有,婚姻或婚恋这两种实体都不是合同关系,也就都不是居间人所能完成的实质性的给付义务。还有,按照《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婚介服务机构大都是反其道而行之——采取报酬先付的方式行使报酬请求权。
设是服务合同——由婚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及工作量等核定服务费多少——试问婚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究竟是什么?其必要的工作量有多大?其服务成功的把握性有多大?其服务成功的标准是什么?其所介绍的对象涉嫌“婚托”咋认定?不成功怎么办?这一个个与委托人交费有关的重要问题都无从解答,尤其是其中的高风险性普遍地被黑婚介隐瞒了!
事实上,婚介服务乃是一种主观上具猜测性但客观上具不确定性的机会性活动——委托人支付少量价款(或报酬),婚介机构的给付义务(介绍对象及促成婚姻)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订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有可能跟委托人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即给付范围)出现与否。由于这种合同目的的实现是基于婚介机构意志以外的原因——当事人的幸运或者说是机会,具有很强的概率性,这种合同的法律属性就只能是“射幸合同”。
法学理论早就阐明:“射幸合同”有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合同成立即生效、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等价有偿的相对性等五大法律特征,有公益性和为社会服务性两大特点——黄山市歙县鹊桥中心长达40年的婚介经历,明明白白的服务过程,清清楚楚的工作数字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早就完整地体现了这些特征和特点。
有必要强调说明的一点是:婚介机构的给付范围——有可能跟委托人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乃是一个男女之间动态的双向选择关系,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三次概率——第一次是有没有认识对象的概率,第二次是相识后能不能谈恋爱的概率,第三次是谈恋爱后能不能结婚的概率。
三次概率——说明婚介服务效果的不可确定性和委托人交费的风险性是客观存在的,表明参与婚介活动的双方当事人的射幸合同关系是不可否认的。
有必要提请关注的一点是:当前通用的“射幸合同”名称有缺陷,应当更改成“期望合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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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 13: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五、对婚介事物认知评价和舆论宣传的导向有错误  
客观评价旧社会的“媒妁之言”——它有功也有过。论功,它使得许多人实现了婚姻目的。论过,它控制了部分人的情感自由。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首先颁布了《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作出了科学的制度安排和合理的法律规范——实施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不无遗憾的是,在当年的《婚姻法》大宣传活动中,“媒妁之言”被视为封建包办婚姻制度的典型特征而全盘否定掉了,这有失公允。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媒介的作用只是一条男女初次认识的途径而已,是介绍对象而不是介绍婚姻。然而,民间通常就有介绍婚姻的说法,有的领导同志又撰文而把各种男女初次认识途径——父母、亲友、老师和组织上的介绍对象都视为介绍婚姻,并且将之与包办、买卖婚姻混为一谈,统称作“确定婚姻关系途径”或“婚姻缔结方式”。于是,婚姻介绍人和婚姻介绍所的提法就这样子错误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误导了人们的认知。
2000年以后,民办婚介兴起,主要由几个知名婚介网站推出的婚介宣传,大都是违法宣传和虚假宣传。例如“爱情猎头”、“婚姻猎头”、“为征婚者介绍配偶”等,这是赤裸裸的包办婚姻。又如“实名制”、“引入公安部身份认证系统”、“拥有亿万优质会员”、“千万里挑一”、“高成功率”、“提供心理咨询”、“进行爱的能力培训”、“提供让委托人见面后感觉满意的征婚对象”等,这大都是炒作和骗人的。再如“非诚勿扰”的说法,就涉嫌干涉婚恋自由和“宰你没得商量”。还有那一个又一个所谓的婚恋调查报告,则无非是一种变相的广告宣传罢了。
另外,多年来社会上广为流传的“征婚”、“相亲”、“牵手”、“婚恋网站”等提法,都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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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 13: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六、“黑婚介”无视法律胆大妄为
“黑婚介”——指那些假借婚介名义违背相关法律骗取委托人财物的社会组织。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黑婚介”借婚恋索取财物。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黑婚介”公开宣传婚姻猎
头、介绍配偶、团购越南新娘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黑婚介”提供有关服务的信息不仅虚假到连个真实姓名都没有(后来推出的实名制是炒作!),而且虚构出成千成万成亿的优质会员数字、许多的成功故事和很高的成功率,堪称肆无忌惮。
我国《价格法》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黑婚介”漫天要价,反复收费。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黑婚介”——尤其是网络上的“黑婚介”,他们的运行模式就是典型的非法收集、加工、出卖他人个人信息!
我国刑法理论上指出,诈骗罪的构成有两个法律特征: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黑婚介”不仅宣传许多的虚假会员信息,而且隐瞒了婚介成功率不高的事实真相(网络婚介的成功率是万分之一——这是百合网董事长田范江曾经说过的一句大实话)。所以,透过现象看本质,“黑婚介”的本质就是诈骗。不少的民办婚介机构涉嫌诈骗集团,甚至是特大诈骗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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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 13: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七、对婚介机构归属管理的定位不明确
历史上的媒人是没有工资的,只是在人家成亲后收取一点儿馈赠,其本质是做
善事。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媒人,大都也是做善事,不谋利。不过也有部分媒人是要收取谢媒钱的,数额不大,往往形成地方上的一种惯例。
上世纪80年代初,婚介机构是由工青妇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办,按事业单位成立并负责业务管理,服务经费由政府承担。
2000年前后,民办婚介机构大量产生,但大都没有到政府部门去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基本上处于业务无主管,发展无秩序的状态。
199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国内婚姻介绍归口管理,规定“凡申请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要对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2002年11月,国务院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民政部门对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前置审批权,即成立婚姻介绍机构不需要先到民政部门取得许可证,而只需要到工商部门直接申请工商登记或到民政部门直接申请民办非企业登记就可以了。
按照政府各部门行政职能的要求,工商部门只负责婚介机构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年检,其具体经营行为不属于工商的监管范围,实际上也不知道怎样去监管,这就形成了婚介机构没有主管部门没有监管措施的真空状态。加之进入这个行业基本上没有门槛,报告个注册资金的数字就行;从业者鱼龙混杂,没有任何的资质要求;收费标准又是由各婚介机构自行制定的,物价局无权干涉等等,消费者遭遇侵权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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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 13: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婚介各项法规设计框架

        爱尔兰作家乔纳森•斯威夫特有句名言:“万事离不开方法,世界离不开秩序”。
        我国古代著名思想家孟子也有一句名言——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秩序离不开规矩。规矩,也就是方法、制度和规则。
方法、制度和规则,它必须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客观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规则。
方法、制度和规则,它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不但立条文,还要讲政治。
方法、制度和规则,一般来说,它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来制定。但是,看全国的婚介机构,既没有行业组织,又没有主管部门,由谁来制定就是个问题。原先倒是有个中国婚介行业协会,曾编写了一部《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因为明显的错误百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此,这就只能通过专家、学者的调查研究,加之相关部门领导和民间优秀红娘的参与等,来制定全国婚介行业的各个专项法规了。
笔者从事婚介实践与研究40年,早就起草了4部婚介法规的推荐评议稿——《婚介服务机构章程》、《婚介服务工作规范》、《婚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婚介服务合同》,并且经历了长期的婚介实践检验和文字上的反复修改。现将这4部法规的主要内容和设计理念分述如下:
        一、婚介服务机构章程(略)
        二、婚介服务工作规范(略)
        三、婚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婚介服务合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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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 13: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婚介行业发展前景展望

一切从实际出发——应当在全国县级行政区域普及兴办行为规范的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
研究与实践表明,行为规范的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具有本地及邻近地区单身男女的详实信息数量较大而可提供的婚恋交友面较广,服务程序简单方便省时省力,工作方法细致周到灵活多样,服务结果遵从机缘阳光透明,收费单一价格低廉公益性强的特点。它比较自己盲目地到处寻找对象,他人帮助的单打一介绍对象,管窥豹斑的征婚广告,难得能够参与的集体交友活动,以及毁誉参半的微信/QQ交友群媒体,具有博采众长又避其短的优越性。
可以想象的是,一旦政府制定和颁布了婚介法规,长时间来的婚介全行业 “劣币驱逐良币”局面就会迅速改变——“黑婚介”一定会土崩瓦解。届时,非营利性婚介机构将大受欢迎——自动报名登记的人数和有缘人就近相识相爱的机会与机遇都将大量增加,结果促成的婚姻大都和谐稳定质量高。然后再成立系统的行业组织——中国红娘协会及各省、市分会;建立行业组织的宣传阵地——开通中国红娘网及各省市分网,和出版1份大家喜闻乐见的《月老报》或《红娘》杂志;召开每两年一次的全国红娘大会——总结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常态化持久化的举办各种各样的集体活动,因人制宜有的放矢地开展多种多样的婚恋咨询、科普宣传、法制宣传、伦理宣传等等,婚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当代社会的文明程度又将登上一个新的台阶。
这应该是一个传承真善美充满正能量的具有旺盛生命力和特殊感染力的大甜蜜行业。
这应该是一项由群团组织和规范的婚介机构密切联系经常合作共同建设的大民生工程。
这应该是一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道道地地的大公益事业。

附件:
1.  婚介服务机构章程(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29
2.  婚介服务工作规范(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33
3.  婚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31
4.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的立法建议书(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婚介服务合同》)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13
5.  建议更改“射幸合同”提法为“期望合同”提法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26

浏览全文: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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