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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婚介机构营改非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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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16: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全国单身人口超2亿。这当中的许多人,处于“找对象难”的困境。其主要原因,是合适婚配的男女之间信息不通、情况不明和交往不易。
以单身男女的迫切需求为中心——单身人所需要的,是获得一个或多个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的详实信息。而要不要踉相对方认识及相识后是否谈恋爱是否结婚,完全由当事人双方拿主意。
有需求就要有服务,婚介机构应运而生。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近20年来,民办婚介机构的营利性婚介活动竟然大都是自吹自擂和欺骗他人:
1. 民办婚介机构大都是凭借虚假广告开路,且把牛皮吹上天——如已注册几万几十万甚至2亿人。每天都要“牵手”几千人。
2. 民办婚介机构大都是利用婚姻介绍的名义引诱人,甚至打起婚姻猎头、爱情猎头、包结婚的旗号迷惑人——收费前“包办婚姻”,收费后扯皮连连。
3. 民办婚介机构的服务收费大都高得离谱且反复收费,叠加起来许多人都分别交纳了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这比以前那一个个被判刑的买卖婚姻案例的涉案金额就不知翻了多少倍。
4. 民办婚介机构大都没有踏踏实实的详实信息登记与传递的服务程序,而是故意地将个人信息化整为零借机敛财——典型的非法收集、加工和出卖他人个人信息。
5. 民办婚介机构介绍对象大都是乱点鸳鸯谱——使用“被婚托”(指被任意安排认识对象的注册人)来忽悠人,甚至是使用职业婚托来欺骗人。
6. 一些民办婚介机构还无事生非推出心理咨询、爱的能力培训之类的其他服务,其目的既是巧立名目乱收费,又是制造理由卸责任——承诺难兑现,原因在个人。
7. 一些民办婚介机构还假惺惺地宣传实名制、人脸识别和婚恋调查报告等,实际上是故弄玄虚炒作自己扩大知名度。
8. 一些民办婚介机构还大言不惭吹嘘他们的成功率高——如百合网某工作人员曾介绍称:“百合网整个服务的成功率在2011年是57.3%”。这绝对是虚假的!因为“网络婚介的成功率是万分之一”——这才是真相,也正是百合网总裁田范江曾经讲过的一句大实话。
…………
综上所述,多数民办婚介机构的营销过程不仅违反《广告法》、《婚姻法》、《价格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民法总则》等多部国家法律法规,而且具备诈骗罪的全部特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又因为这大都是集体行为和骗取钱财的数额特大,故不少的民办婚介机构涉嫌诈骗集团,甚至是特大诈骗集团!!!
针对婚介诈骗,近几年来,国家网信办、团中央、民政部等多部门曾多次联合发文进行整治,但均未奏效。而江苏消保委刚刚进行的对世纪佳缘、百合网、珍爱网等的约谈,和国家工信部近期对百合佳缘APP的欺骗误导强迫用户等问题发出通报,同样都是治标而尚未深入到治本。
既要遏止婚介诈骗,又要帮助最广大单身男女走出“找对象难”的困境,唯有民办婚介机构营转非——从营利性的做生意彻底回归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服务。
民办婚介机构营转非,首先要强调相关法律和相关道理:
1.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人人都要遵守的。
找对象、谈恋爱、成婚姻,三者密切关联,事关人权。“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就包含禁止干涉婚恋自由的行为和禁止干涉找对象自由的行为(如一些婚介机构推出的委托他们找对象要“非诚勿扰”的说法和《婚介国标》推出的“甲方(注册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婚介机构)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的合同条款,就应当禁止)。“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就包含禁止借婚恋索取财物和禁止借帮助找对象索取财物。
2. 婚介是婚姻媒介或婚介服务机构的简称。婚介是介绍对象而不是介绍婚姻或介绍婚恋,是传递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有缘人的详实信息供考虑待同意,而不是强推简单信息任意安排见面结果几乎都是一场空。
婚介服务主要就是登记个人详实信息,公布个人基本信息和传递有缘人的详实信息。要强调包含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交友要求、当事人相片视频等相关信息一次性登记注册与完整性传递制度,但在公布个人基本信息时要用编号代替姓名,在传递有缘人详实信息时要隐去联系方式。
3. 婚介有职责:通过对来人、来信、登记材料及其同对象交往过程的观察,分析登记人的素质和品质,甄别登记人自我介绍和自我评价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但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因为这既不合适也不现实。
婚恋是自由行为,且男女谈恋爱的过程就是一个相互自我表现和相互了解、沟通、融合、自己拿主意的过程,婚介不能够越俎代庖。
4. 婚介有规律——缘分+机遇。它是一项主观上具猜测性但客观上具不确定性的机会性活动,活动效果具有很强的概率性,合适运用射幸(期望)合同理论来进行规制。如报酬请求权采用报酬先付方式,收费标准按重要的公益性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根据射幸(期望)合同理论和公益服务性质,婚介机构既不可以在服务过程中重复收费和搭车收费,也不可以在委托人成婚后再行收费。
5. 按照公平原则,委托人应当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认识对象选择权和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
6. 婚介广告宣传要实事求是。婚介服务过程要阳光透明。婚介相关数字要真实有据。婚介服务台账要清楚明白。
7.婚介促成男女接触认识是外因,男女相知相爱是内因——婚姻是外因和内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单纯介绍的结果。
民办婚介机构营转非,政府相关部门要办好几件实事:
1.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了解被调研婚介机构的广告内容、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和服务效果,关注注册信息、服务流程和服务效果是否真实可信。
2. 研究、宣传婚姻媒介理论,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婚介机构,大力支持婚介机构。
3. 研究、宣传婚介射幸(期望)合同理论,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婚介机构,并推动射幸(期望)合同立法,实现婚介服务有专项法规可依。
4. 制定全国婚介行业规章,改变婚介行业无规可依无章可循现状。
5. 强强联合——通过县一级群团组织分年龄段举办大型婚恋交友活动(可少量收费)与民办非营利婚介机构常态化免费服务(服务期内对活动参与人免费)相结合方式,快速开拓公益性婚介事业新局面。
6. 酌情安排并落实各地非营利婚介机构创业阶段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和相关扶持工作。
7. 制定全国婚介服务行业科学发展规划。如为单身男女创造专属的社交园地和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学习、培训、比赛、文艺、娱乐、游园等),建立系统的行业组织和充满正能量的婚介服务宣传阵地,培养高学历婚介专业人才,召开全国红娘大会等。
附件:
1. 关于制定婚介行业规章和婚介专项法规的建议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45
2.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的立法建议书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13
3. 《婚恋交友服务》(视屏宣讲文稿)
4. 揭秘百合网等的骗人招术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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